韩城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市。2016年5月23日,省人社厅批准了韩城市试点工作方案,2016年6月14日,韩城市政府出台了《韩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试行)》(韩政办发〔2016〕127号),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经验将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缴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10%,个人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模式。
被征地农民中男未年满51周岁,女未年满46周岁人群可选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其中之一为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中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人群,可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1-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趸缴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按0.6计算。其中,一次性趸缴不满15年的,逐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个人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采取“先缴后补”模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个人一次性趸缴额的5%。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征地,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趸缴年限以2015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准;2016年1月1日之后征地,征地当年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趸缴年限以征地时的年龄为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办法,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韩城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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