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韩城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工作力度,强化宗旨意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科级领导职务(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位查究,是指各部门在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确定党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对无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人员的,要结合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定末位人员,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末位查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定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年度考核末位人员按照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科级)、副科级以下其他公务员两个类别分别确定。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定为末位人员:
(一)股(室)领导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安于现状,股(室)工作处于一般状态的;
(二)对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的工作推脱责任、虚于应付,不敢担当、执行不力,多次出现差错失误或完不成任务,给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
(四)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影响单位团结和工作秩序,或过于计较个人得失,语言随便、乱发牢骚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和擅离岗位的;
(六)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或民主测评结果排名靠后的;
(八)其他应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全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年终考核时,以各部门为单位,根据个人工作记实、平时表现情况提出排序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主管领导点评意见、部门排序意见和部门单位民主测评结果等情况综合调查分析,提出末位人员评定初步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对考核为末位的人员,由部门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扣发5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下年度考核仍为末位的,应视情况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将末位人员情况(包括各职务层次人数,末位人员姓名、职务及确定为末位的原因)报市考核办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应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按归口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全市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暂参照本办法执行。待省、市颁布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后再另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韩城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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