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所(站)长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鉴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7、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
8、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9、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10、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站)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11、定期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12、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地址:韩城市桢州大街南段人力资源大楼
电话:0913-5196532
韩城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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