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劳动关系 >>
正文
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
发布时间:2018-06-10 来源:韩城市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发布人:人社局 浏览次数:
A A+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