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时需提供: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3、《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各一份。
业务经办人员:1、审核参保资料;2、核对参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3、参保资料录入经办系统;4、建立数据库并报办公室汇总;5、参保资料的整理保管。
二、申报缴费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确定初次缴费费率,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5%,并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职业危害程度情况,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应在本次缴费期结束前进行下次缴费申报,遇有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缴费申报时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并于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地税部门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业务经办人员:1、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2、每年3月前督促参保单位报送全体参保人员情况表一份;3、每年4月份对享受长期待遇人员进行年检,调整待遇并建立数据库;4、每月25日前督促参保单位递交人员增减变化表,并及时录入经办系统;5、每月28日前将增减人员电子档,报办公室由专人逐月汇总。
三、工伤就医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单位组织并持《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及时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登记就医,需急救可就近治疗,伤情稳定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申请人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协议医疗机构首诊医师提出转诊理由和病历摘要,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业务经办人员:1、通知定点医院,该职工属于工伤职工;2、按规定进行查房,每周一次;3、核对《职工工伤保险手册》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与工伤职工是否为同一人。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将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原因、受伤部位、初诊医院等情况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5190008)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电话5211245),并在30日(员工在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伤情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
业务经办人员:1、及时准确填写报案登记册,并由办公室汇总;2、对工伤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3、如实填写《参保职工事故现场勘查记录》;4、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五、待遇审核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提供相关资料。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等。
门诊需提供: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工伤职工所在页复印件;4、《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5、《参保职工事故现场勘查记录》;6、《韩城市工伤职工住院调查表》;7、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8、门诊病历;9、费用票据;10、复式处方;11、150元以上单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资料。
住院需提供: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工伤职工所在页复印件;4、《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5、《参保职工事故现场勘查记录》;6、《韩城市工伤职工住院调查表》;7、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8、费用票据;9、费用明细清单;10、诊断证明原件;11、住院病案复印件;12、150元以上单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3、超范围用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等资料。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待遇需提供:1、《韩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工伤职工所在页复印件;5、《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
3、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亡待遇需提供: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工伤职工所在页复印件;4、《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5、《参保职工死亡事故现场勘验记录》;6、死亡证明;7、被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证明等资料。
4、劳动能力鉴定待遇:
用人单位经办人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据的票据。
5、康复待遇:
参保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初审,经韩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到指定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费用由韩城市工伤办和康复中心直接结算。
康复待遇需提供:1、《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四份;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工伤职工所在页复印件;4、《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复印件;5、《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6、《韩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7、诊断证明原件;8、住院病历复印件。
6、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复诊的,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按工伤医疗待遇程序办理。
旧伤复发需提供与医疗待遇相同资料。
7、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韩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经办机构审批后,工伤职工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办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到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费用由韩城市工伤办与协议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业务经办人员:1、督促企业报送医疗费资料;2、填写医疗费报送登记册;3、对待遇资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①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连续全额缴费;②该职工是否参保;③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④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⑤是否符合“两个目录一标准”等政策要求);4、资料齐全录入经办系统。
六、待遇支付
每季度末月20日前汇总本季度工伤待遇审核情况,填制《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表》,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次季初进行支付。
业务经办人员:1、医疗费资料交由基金会计,制作基金申请表;2、基金会计按时申请医疗费和长期待遇及老工伤待遇;3、医疗费和长期待遇资料交办公室汇总并保管;4、建立医疗费及待遇支付数据库,并按月交办公室汇总。
韩城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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